【港大藏屍案】法官提醒陪審團抑鬱症對張祺忠的影響程度 料明早退庭商議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1/25 17:09

最後更新: 2021/02/1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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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被告張祺忠(56歲)被控於或約於2018年8月17日,在香港謀殺陳慧文(53歲)。(資料圖片)

香港大學前副教授張祺忠涉殺妻後藏屍辦公室,案件今(25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法官今開始總結案情及引導陪審團。法官指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非法殺害了妻子,亦不爭議被告於案發時患有抑鬱症,問題是抑鬱症對被告的心智影響嚴重程度,是否足以使被告突然及短暫地失去自控能力。

涉案被告張祺忠(56歲)被控於或約於2018年8月17日,在香港謀殺陳慧文(53歲)。

法官今展開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團可能對死者或被告有些同情,亦可能對暴力事件非常厭惡,而辯方指被告是一個悲劇人物,控方卻指這是一場冷血的謀殺,這些情感都不應影響陪審團的裁決,陪審團只可客觀地根據證供作出裁決。

法官指出,辯方指被告受挑釁而犯案,而辯方沒有責任證明這是一宗挑釁案件,相反是要由控方證明這不是一宗因挑釁而起的案件,並證明到被告有意圖殺害或嚴重傷害死者。辯方另一個說法是,被告因精神失常而獲減免刑責,這個說法則需由辯方證明。

法官又指,陪審團可根據證供作推論,但只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陪審團亦可考慮案發前後的事情,例如被告於案發前從未向精神科醫生求醫等,控方亦指出觀乎被告於殺妻後的行為,可見他仍有能力作出理性判斷,而非被挑釁至失控,但法官提醒,陪審團需判斷的,只是殺人一刻的情況。

有關受挑釁而殺人的辯護方案,法官指所謂挑釁(provocation)在法律上特定意思,這是指死者的言語或行為,引致被告突然短暫失去自控能力,而那些言語或行為,對於一個一般人來說,當他處於被告的情況,亦會作出同樣的行為,即將死者殺害。

法官指,陪審團需整體考慮被告與死者之間的關係、兩人過往發生的事及死者對被告的侮辱等,因為若然將單一事件抽空來看,陪審團或會覺得很瑣碎,但當一個人長期處於同一環境,就可能會突然爆發。

若然陪審團認為被告受挑釁而犯案的說法成立,則應裁定被告誤殺罪成,否則需進一步考慮被告是否可因精神失常而獲減免刑責。法官指控方亦不爭議被告於案發時正患有抑鬱症,但爭議抑鬱症有否對被告的心智造成重大減損。

法官指根據本案證供,陪審團應不難判斷被告於案發時受到精神失常影響,問題是失常的嚴重程度是否足以引致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並最終殺害妻子。若然陪審團認為被告的精神失常只會令被告較難自控而非完全無法自控,則應裁定被告謀殺罪成。法官又引述兩名精神科專家指,他們認為被告所受到的心智減損是重大的,但最終決定權仍在陪審團手上。法官預計明早完成引導陪審團,陪審團並料於明天開始退庭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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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